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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9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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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9月18日起实施
本单位工作不足或正好工作满12个月不能享受年休假、不安排劳务工工作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当年也不能享受年休假……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企业员工在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办法》从9月18日起实施。27日,新闻晨报梳理《办法》中企业员工最关心的问题,请劳动法专家谈育明予以解读。
据悉,《办法》首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又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将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如果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工作不足或正好满12个月:不能享受年休假
《办法》规定,只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显然,不足12个月或正好工作满12月都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于在多个单位工作过的员工来说,则按照不同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举例说,某员工在A单位工作了5年,在B单位工作了5年,他现在在C单位工作,那么,这位员工首先必须在C单位工作超过1年,方能休带薪年休假。但休假的天数按照A单位工作年数+B单位工作年数+C单位工作年数进行计算。
■不安排劳务工工作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此次《办法》还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年休假作出具体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假员工碰到4种情形之一: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如果职工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在当年又出现《条例》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那么,该员工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年休假。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
国务院制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办法》则补充说明,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于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办法》明确,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被解除合同职工也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因为严重违纪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能享受年休假。《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有志者事竟成
Posted: 2008-10-07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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